按照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关于开展评选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沪人社奖〔201817号)文件要求, 开展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评选条件如下:

评选表彰应体现时代性、先进性、代表性,事迹要真实突出、社会公认、群众认可,体现统战工作特点优势,符合统战事业发展要求,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强化“四个自信”,在全市统战系统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民主务实、开拓创新、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有较强的凝聚力;干部队伍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爱岗敬业、作风扎实,有较强的战斗力。

3.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统战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国家和上海发展作出贡献。

1)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围绕上海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积极献智出力;围绕统一战线各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2)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着力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职能,为多党合作事业作出较大贡献。

3)坚持把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加强思想引领工作,在凝聚人心、增进共识,引导所联系成员不断增强“四个自信”方面有思路、有举措、有成效。

4)高度重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方面,出实招、出经验、出人物,在全市统战系统有示范带动作用。

5)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用心服务所联系的统战成员,在维护权益、排忧解难等方面积极作为,在引导鼓励统战成员发挥作用、岗位建功、奉献社会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2.认真履职尽责。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所取得的成绩和成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上海勇当新时代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作出重要成绩。

3.积极议政建言。深刻理解新型政党制度内涵,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职能,建言献策成果突出,为多党合作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4.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共党员还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作风优良,清正廉洁。

5.道德品质高尚。带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6.综合素质过硬。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在推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实践创新方面表现优秀,在团结引导、服务凝聚统战成员方面事迹突出。

经金山区委统战部部务会讨论研究,拟推荐续建(上海市金山区佛教协会会长、万寿寺方丈)为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个人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917-921日。如对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可在公示期间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向金山区委统战部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57960925;联系地址:金山区卫零路809号(邮编200540);电子邮箱:zgjsqwtzb@163.com

 

中共金山区委统战部

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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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通知

发布者:了因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2-08-02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今年2月,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五部门下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得到宗教界的拥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推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经商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决定今年9月第3周(9月17日至23日)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宗教界广泛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有助于营造宗教慈善氛围,打造宗教慈善品牌,树立宗教慈善形象,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央领导对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十分关心,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在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可以进一步探索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法与途径,逐步确定较为明确的范围,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是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十六大以来,中央先后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社会大环境来说,加快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国家积极培育社会公益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指导宗教界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通过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挥优势,挖掘潜力,体现特色,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将更加有利于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三)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是树立宗教界良好形象的重要平台。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是宗教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各宗教共同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宗教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等公益慈善活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和好评。通过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继续广泛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可以进一步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彰显宗教的社会价值,树立宗教的良好形象。   


    二、活动安排   


    (一)全国层面。国家宗教局将支持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在“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主题下,各自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活动,并向全国宗教界共同发出倡议。国家宗教局届时还将召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宗教慈善周”启动仪式和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二)各地层面。各地、各宗教要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本着量力而行、体现特色的原则,既可以由各宗教团体联合共同开展一个项目,也可以由各宗教团体在同一主题下自行设立项目,既可以在原有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或扩大覆盖范围,也可以设立新的项目,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公益慈善活动。   


    (三)场所层面。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动员、指导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宗教慈善周”活动。各宗教活动场所要深入了解本地区公益慈善需求,发挥自身优势,探索特色做法,创新载体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活动,自觉服务于本地区社会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发挥先行示范作用,带头开展好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正面引导的有力抓手,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取得丰硕成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支持本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组成领导或指导机构,精心策划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我局国宗办函[2012]232号文要求指导、支持本地宗教团体协助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做好情况统计和典型推荐工作并认真审核把关。   


    (二)发挥宗教界主体作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是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的主体,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办好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自觉性,提升责任心和使命感。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要走在前面,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认真做好情况统计和典型推荐工作,提出自身拟开展项目,动员和协调各地宗教界积极参与。各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宗教慈善周”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加强学习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在宗教界广泛开展对《意见》的学习、培训,加强宣传引导,使宗教界熟悉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明确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更好地推动公益慈善活动的有序开展。要善于总结经验,选树典型,宣传推广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好形式、好做法和好经验,积极引导宗教界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新闻报道方面既要充分彰显活动效果,也要注意把握政策导向,藉此展示宗教界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对宗教界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把引导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督促落实。要力争每年形成一份本地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进展报告,不断积累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切实帮助解决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进一步推动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长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请于10月底前将“宗教慈善周”活动总结以文字和图片形式报送我局政法司。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2年7月18日   

 

(责任编辑: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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